【第064章】 架构重组-《国势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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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秦时竹见气氛差不多了,当即拍板:“既然这样,就请袁议长会同各省议长到时候安排好议会选举,保障北疆人民参与、实践民主的机会。”

    左雨农随即宣布第二项改组方案:“对政府架构也有一个明显地变动,初步打算增加办公、建设两厅,撤销后勤、军政和司法三厅,改革后,各省共设立办公、民政、内务、财税、教育、农林、实业和建设八个厅。新设的办公厅设立人事和秘书两局,前者掌握各地官员地升迁、调动和考核,后者负责各部门政情的报告和下达,各项文件和政策的起草及出台,各项会议的准备和举办等职能……办公厅由各省都督和民政长直接领导,由秘书长担任领导职务,增设副秘书长一人。”

    设立办公厅是秦时竹提高办公效率地一招,但也是无可奈何的一招。北疆委员会建立后,秦时竹作为北疆领袖,一身兼党、政、军三任,每天都有处理不完的事务,左雨农有一次心血来潮,做了统计,发现秦时竹每天需要批阅地文件在80件左右,累积起来盈逾半尺,因此不得不依靠大量的秘书经办,一些不重要的文件由秘书提出处理意见,经秘书长同意后由秦时竹直接负责签字,比较长的文件由秘书先行阅读,概括出大概意思后报呈秦时竹处理……民国初年,流传着一个广为人知的笑话,就是政坛大亨的“三多”--孙中山大话多,袁世凯老婆多,秦时竹呢?就是秘书多!多达14个秘书,负责各方面事务的经办,就是这样他还经常感叹人手不够,说没有一天是早于12点睡觉的。

    “巡阅使鉴于北疆经济建设地广泛展开,原有实业厅负担太重,故提议增加建设厅,建设厅地主要任务就是统筹安排北疆各省的实业建设,尤其是基础建设,比如铁路、水利、电报等,实业厅则负责各地工商企业地管理;后勤厅撤销后,原先对地方的物资供给由民政厅负责,原先对军队物资的补给,由军队专门设立机构负责,总之,军政要分开,按照这个道理,原先各省为了革命而设立的军政厅也一律撤销,具体工作纳入军队内部管理……目前,各省的高级法院、检察院已设立,各地的初级法院、检察院也纷纷设立,司法厅的职责权限和功能已分解下去了,撤销司法厅主要是着眼于司法**,今后,警察权和监察权由内务厅行使。检察权由各级检察院行使,审判权由各级法院行使,法条解释权由议会行使,律师业由民政厅负责管理。不再保留作为权力机构的司法厅,精简下来的人员一部分进入各级政府,另一部分进入各级司法机构……”

    军民分治、司法**是当时一个时髦的字眼,秦时竹等人鉴于后世地教训,自然而然地会想到分权制约。而首要开刀的就是司法厅。虽然和后勤、军政两厅一样都是撤销,但对司法厅而言意义却大有不同。前面两厅撤销。无非是在政府领域内的消失,他们的使命将由军方设立相应机构予以接受和吸纳,本质上是一个重生地过程,而司法厅撤销。则是对司法总集权的打碎。

    在秦时竹看来,既然司法**,审判、监察、检察、警察各权**。为什么还要存在司法厅?各权**,才能有效地牵制和制约,如果有一个横跨其上的司法厅,能对法院、检察院的人事、财政、办公进行指手划脚,司法**还是保障不了。如果司法厅不能干涉审判、监察、检察、警察各权的工作,那么就没有存在地意义。因此,经过激烈的争论,终于达成了废除司法厅地意见。原辽宁司法厅厅长张根仁转任实业厅厅长。司法厅下属人员打散,充实到各个部门。

    各省代表虽然有心里准备。但还是对这样重大的变故有些猝不及防。

    林伯渠的疑问比较有代表性,问道:“请问巡阅使,撤销司法厅后,司法系统各部门的人事和财政怎么安排?他们是自成体系还是接受各省都督或者民政长地领导?”

    “按照我的认识和西方各国的传统,司法应该是垂直领导,也就是说地方各级地法院院长、检察院院长各自具有**性,应该由上级法院或检察院任命,而非由司法厅任命。但鉴于北疆目前的实际情况,还不存在让北京的最高法院或大理院领导的必要和条件,让他们来领导,整个法律体系只会更糟糕。”秦时竹说的这一点对大家很有说服力,谁也不想受北京来的瞎指挥。

    “因此,与此相适应的应该还有司法准入制,即,要想成为司法人员,首先必须具有相关的法律知识和素质,司法,国之大事,政府不能随随便便地挑选一个人担任法院院长,同理也不能因最高长官地亲疏远近、个人好恶来决定司法机构地人选,司法一定要**。”众人纷纷赞同。

    “将来国家机器完备,下级法院、检察院院长就由上级提名,交本级议会讨论通过,在目前阶段,我看可以这样,各省高级法院、检察院院长由各省民政长提名,交省议会讨论通过,而初级法院(检察院)院长由上级法院院长提名,交各级地方议会通过。”秦时竹语重心长地说道,“司法**,不仅是在处理普通纠纷中要保持**,而且在处理政府与人民的纠纷中也要保持**。政府如果凭借着自己地任命权和财政权任意干涉司法权,卡司法各部门的脖子,司法还是不**或是伪**的,对民主一点好处也没有。这个位置,我们一开始就要摆正,虽然废除了司法厅后管理起来、运行起来会有些不习惯甚至麻烦,但为了长远利益考虑,不得不如此。民国刚刚成立,共和政体刚刚实现,这种阵痛我们是能够忍受的,若国家承平日久,各级官员乃至老百姓都习惯了司法机关的附属地位,就积重难返了。那才是悲哀,那样的话,**作风还会大行其道……”

    哗啦啦!各省高级法院(检察院)院长对秦时竹的发言报以热烈地鼓掌,这话说到他们心坎上去了。“今后,法院(检察院)院长一旦确认,没有渎职情况,一律不得罢免,罢免权和任命权一样,必须由议会掌握。在财政方面,法院除自身诉讼费用外,一律享受财政拨款,以今年的经费为基础,适当增长,以后各年也不得低于此数,各省财政部门在拨付时必须专门列支,不得拖欠;每年各级议会召开会议,同级法院(检察院)院长必须亲自列席,报告本院工作情况和财政开支,并提请议会通过,以示监督……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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